家人们,做了 10 年会计,我发现好多人都被临时工工资的事儿弄糊涂了。今天就用最直白的话,给大伙讲讲临时工工资究竟属于 “工资” 还是 “劳务报酬”。这事儿可太关键了,要是搞错,企业可能多缴税,还会有税务风险!
先给大家举个例子。我有个朋友开了家小超市,生意挺红火,顾客多的时候,就会请几个临时工帮忙理货、收银。有一次,他问我,给这些临时工发的钱该咋算?是按工资,还是劳务报酬呢?
判断方法很简单,就看临时工和企业有没有雇佣关系。我朋友超市的临时工,得按超市规定上班,接受管理,这种情况就属于有雇佣关系,发的钱也就属于 “工资”。
要是临时工工资属于 “工资”,对企业好处不少。拿我朋友超市来说,每月请 2 个临时工,每人月工资 3000 元。因为是工资,超市能直接把这 6000 元计入成本费用。算企业所得税时,这 6000 元可以税前扣除。假设超市原本利润 5 万元,扣除后利润变成 4.4 万元,企业所得税就相应减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简单,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计算。账务处理方面,计提工资时,分录是:借:销售费用 - 工资 6000,贷: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 6000;发放工资时,分录为:借: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 6000,贷:银行存款 6000,应交税费 - 应交个人所得税(暂未达起征点为 0 )。
要是没有雇佣关系,那就是 “劳务报酬”。比如超市搞促销,请大学生发传单,干一天给 200 元。这种临时性、一次性劳务就属于劳务报酬。
从税务处理看,劳务报酬和工资不一样。还是这个发传单的大学生,超市给他 200 元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先把 200 元减除 20% 费用,即 200×(1 - 20%) = 160 元,再按劳务报酬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虽说 200 元没达起征点不用交税,但计算方法得清楚。超市要把这 200 元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就得有合法发票,要么让大学生去税务局代开,要么自己去开,不然不能税前扣除。账务处理上,支付劳务报酬时,分录为:借:销售费用 - 劳务费 200,贷:银行存款 20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达纳税标准),分录是:借:其他应收款 - 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 - 应交个人所得税 。
总之,判断临时工工资属于 “工资” 还是 “劳务报酬”,就看雇佣关系。搞清楚这点,对企业成本核算、税务和账务处理都很关键。不同行业工作特点和业务模式不同,临时工工资处理也有差异。希望大家看完这篇文章,以后遇到临时工工资问题都能轻松解决!要是还有疑问,欢迎随时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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