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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某医药研究所专利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生产的金藓克神奇鲜清抑菌液,外包装盒印制有“外观设计专利,仿冒必究”等内容,未标明专利号且该产品包装盒还未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2、湖北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与国内权威科研机构、院校进行战略合作,并联合各农业科技研发机构,通过引进最新品种黄骨鱼、黑鱼并经过多年驯化、改良、培优,培养出了优质的黄骨鱼、黑鱼,……”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并没有与国内权威科研机构、院校合作,也没有与农业科技研发机构合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3、应城市某银行营业所广告宣传贬低他人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营销广告,宣传不客观、不全面、对竞争对手不利的比较结果,且含有贬低他人,抬高自己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4、云梦某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云梦城区公交车身上发布医疗广告,未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5万元。
5、湖北某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湖南电视台经视频道发布“传世元宝大典”、“港和堂蜂胶软胶囊”、“环阳丹仙茸护肾胶囊”、“祺生康骆驼奶营养粉”等12则违法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6万元。
来源: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作:周洋
审核:焦志新 终审:朱霞 出品:孝感日报政务新媒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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