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高杲 田姣
5月10日,川观新闻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官网获悉,2021年一季度,人民银行依法对8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500元至5万元人民币不等,被处罚的单位包括公共服务机构、停车场、游乐场、保险公司及房地产公司等。
其中,文安县中燃宏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缴纳燃气费,央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对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0元罚款。昌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缴纳购房首付款,央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对公司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人民银行表示,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依法维权。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诚信经营、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提升服务、共同打造现金和谐流通环境。
图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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