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个回汉通婚的家庭,我是汉族,老伴是回族。我们两个人,是一个单位的。在一个车间。92年组成家庭。我老伴儿他们家是河北沧州的,我的岳母年轻的时候是沧州一个小学的教师。因为家庭成分比较高,动乱时期受到迫害。来到了我们这个城市投奔他的表姐。他的表姐是保定市,西大街小学的老师。在表姐的帮助下,在保定市成立家庭。我的老伴儿出生于1970年,在那个动乱的年代,我的岳母没有工资,在亲戚们共同努力下把儿女们抚养成人。都找到了比较满意的工作。都成立了家庭。因为我的老伴儿是最小,所以岳母选择跟我们共同生活。家庭生活由岳母主持,完全按照回族的生活方式,我们有了孩子以后,因为不懂。孩子的户籍,填报的是汉族。孩子是岳母精心带大的。孩子长大的历程完全是在回民家庭长大的。所以岳母的心愿,就是改变孩子的民族问题。为此事他多次回到河北沧州,但当时条件不够。必须等到孩子18岁自己选择。在孩子18岁周岁的时候,岳母我们夫妻,和孩子共同向民族事务委员会提起申请,各级公安机关批准,我的孩子,从汉族改为回族。根据法律,像我这种情况,子女满18岁以后,可以选择自己的民族。选择以后不许更改。所以身份证的民族可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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