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女士:我想给女儿更改户口簿上的名字,办理时需要哪些手续,更改后如何增加曾用名?
大学东路派出所户籍民警:
年满十六周岁以上需要变更姓名的或增加曾用名的,没有充分理由将不予受理。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报旗县(区)公安(分局)局审批办理。办理时应持本人书面申请,单位人事部门(居委会)的证明及相关档案复印件。更改姓名的,收回已办理的居民身份证。
十六周岁以下需变更姓名或增加曾用名的,持监护人书面申请,本人户口簿,在校生要出具学校教务处证明,由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办理,收回已办居民身份证。
被收养、认领过继或其他原因更改姓氏的,需要提交监护人书面申请、《收养证》、《公证书》、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由派出所审批后报旗县公安局(分局)审批,办理变更手续。收回已办居民身份证。(文/云 艳)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